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66號
TPDV,111,重勞訴,66,202304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吳玉珍
陳建宏
陳建志
陳思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光亮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並未足額繳納裁判費,且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變更訴之聲明,變更後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16,310元(計算式:5,647,816+3,168,494
=8,816,310元),其中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84元(計算式:45,253×1
/3=15,084元);其中如附表二所示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
1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6,248元(計
算式:15,084+44,164-3,000=56,24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一:(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1 舊制退休金 2,339,337 2 加班費 682,873 3 特別休假工資 85,030 4 勞退提撥差額 261,081 5 加班費 667,295 6 特別休假工資 94,143 7 勞退提撥差額 283,194 8 109年年終獎金 51,834 總計 4,464,787
附表二:(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1 喪葬費補償 248,461 2 職災補償 1,987,690 3 勞保提撥差額 43,344 4 喪葬費補償 225,001 5 職災補償 1,800,011 6 勞保提撥差額 47,016 總計 4,351,523

1/1頁


參考資料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