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01號
TCDV,112,司促,8901,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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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林曉伶
債 務 人 林源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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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