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88號
TCDV,111,婚,88,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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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8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施雅馨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1 附表中一、時間:第㈡項第6行 及民國年份為『奇偶』數年時 及民國年份為『奇』數年時 2 附表中一、時間:第㈡項第7行 初二下午『7』時至大年初五整天 初二下午『5』時至大年初五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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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