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號
TCDM,112,易,2,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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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富國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51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富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富國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 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上午11時許、中午1 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客車,前往臺 中市大甲區義和三街金勝發釣蝦場前電線桿、臺中市大安區 南北八路57巷口,趁無人注意之際,穿戴如附表編號4至7所 示之工程帽、工程反光背心、棉質手套、工程S腰帶,攜帶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電纜剪、老虎鉗、電纜刮刀等物,利 用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伸縮鋁梯爬上電線桿,竊取臺灣電力 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所有,懸掛在上址2地點電線桿 上之電纜線共2條得手,旋遭臺電公司員工梁進科當場發現 報警處理,員警獲報到場,當場扣得林富國竊得之電纜線2 條(已發還)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富國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偵卷第55至59、171至173、197至199頁;本院 卷第116、126頁),核與證人即臺電公司中區營業處課長曾 金偊於警詢中、證人即臺電公司員工梁進科於警詢中、證人 即美全小貨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晉昇於警詢中、證人即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客車承租人賴依宸於警詢中陳述 明確(偵卷第61至64、65至66、第73至74、75至77頁),並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第29至 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職務報告書(偵卷第53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偵卷第67 至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5至91頁)、扣案物品及查獲現場照片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95至117頁)、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貨車車行紀錄(偵卷第141至143 頁)、證人曾金偊提出遭竊之電纜線地點明細(偵卷第145 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貨車租賃契約、車號查 詢汽車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偵卷第147至149頁)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 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 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攀爬 電線桿竊取電纜線時,攜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漸進式 電線剪、老虎鉗、電纜刮刀等物,皆屬質地堅硬、金屬材 質之器械,此有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證(偵卷第95至97頁 ),倘持以揮擊人體,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可構 成嚴重威脅,俱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訛,揆諸上揭說明 ,被告縱未使用攜帶之器械剪斷電纜線以竊取之,仍無礙 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之成立,辯護 意旨主張不能僅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隨身攜帶平日工作 所用之工具,逕以加重竊盜罪相繩云云,委無足採。(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罪。  
(三)被告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1時許、中午12時20分許,陸 續於上開地點,竊取被害人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2條, 乃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 侵害相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
(四)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485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9年4月1日徒刑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諸被告論以累 犯之前科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與社會侵害程度大致重 疊,且被告前有多次詐欺、竊盜之前科紀錄,經歷數次偵 審程序及刑罰之執行卻仍未心生警惕,再度故意觸犯本罪 ,足見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主觀上具特別之惡性 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 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 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理由書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五)另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且於法 律上別無其他應減輕或得減輕之事由,認即予以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家庭情況、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等犯罪情節,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事項 ,僅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在法定刑範圍內量刑時應予審酌 之事項,茍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 上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 告僅因缺錢花用,為圖不法利益,率爾攜帶工具攀爬電線 桿,竊取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危害公共社會民生用電 ,且迄今尚未與臺電公司達成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之損 害,再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本件非初次竊取電纜線 等語(本院卷第116頁),參核上情,實無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顯然可憫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 刑之餘地,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云云,難 認有據。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日常生活所需,竟 攀爬電線桿竊取電纜線,造成臺電公司之財產損失,亦影 響民生用電安全,危害社會治安;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 詐欺之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佐,素行顯然非佳,猶不思自制反省,悛悔改過而故為 本件犯行,益見其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法治觀念淡薄 ,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又迄今尚未與臺電公司達成和解



,所為殊值非難,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所竊之電纜線業已發還予臺電公司,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偵卷第93頁),略為降低犯罪所 生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暨其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漸進式電線剪1支 、老虎鉗1支、電纜刮刀1支、工程帽1頂、工程反光背心1 件、棉質手套棉質手套1雙、工程S腰帶1組、伸縮鋁梯1支 ,皆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行時穿戴或使用乙節,為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供認(本院卷第117頁),是該等扣案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二)本件被告竊得之電纜線2條固屬其實際犯罪所得,惟該等 物品業已返還予臺電公司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 稽(偵卷第93頁),堪認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予被害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漸進式電線剪 1支 2 老虎鉗 1支 3 電纜刮刀 1支 4 工程帽 1頂 5 工程反光背心 1件 6 棉質手套 1雙 7 工程S腰帶 1組 8 伸縮鋁梯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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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