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488號
CTDM,111,審訴,488,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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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2
號、第4024號、第4143號、第4231號、第4521號、第4895號),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編號1至28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貳拾捌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8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事 實
一、丁○○於民國108年7月16日0時35分許,以其不知情母親楊陳 月霞之身分資料、及其本身所申設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與電子信箱qsdrhuk0000000oo.com作為聯絡方式,在露天拍 賣網站註冊登錄「qsdrhuk1-2」之賣家帳號,並以其母親楊 陳月霞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起訴書原記載以丁○○申設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應予更正)作為其申請之露天代收帳戶即PChome支付連虛 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對應帳戶後,竟意 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之犯意,於附表「下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前,在高雄市○○ 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內,連結網際網路,刊登如附表「 購買商品」欄所示代購預定發售玩具模型公仔之不實商品訊 息,致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辛○○、子○○、乙○○(現改 名:甲○○)、壬○○、癸○○(起訴書原均記載許瑞宏應予更 正)、庚○○、戊○○等人陷於錯誤,為購買玩具模型公仔,而 分別以附表「金額及支付方式」欄所示信用卡刷卡或轉帳匯 款之方式,支付如附表同欄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虛擬帳戶後, 該等款項再轉入至本案郵局帳戶內。嗣因辛○○、子○○、甲○○ 、壬○○、癸○○、庚○○、戊○○等人遲未收受商品且經聯繫丁○○ 無著,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子○○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甲○○、壬○○、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左營分局;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丁○○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行說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橋頭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002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9頁至第41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1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9頁至第3 0頁;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3號卷〈下稱偵三卷〉第29頁 至第30頁;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95號卷〈下稱偵四卷〉 第31頁至第32頁;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24號卷〈下稱偵 五卷〉第29頁至第30頁;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21號卷〈 下稱偵六卷〉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卷〈下稱本院卷〉第167頁、第239頁至第240頁、第245頁、第 251頁),核與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2之告訴人辛○○、證人即 附表編號3至4之告訴人子○○、證人即附表編號5至7之告訴人 甲○○、證人即附表編號8至15之告訴人壬○○、證人即附表編 號16至22之告訴人癸○○、證人即附表編號23之告訴人庚○○、 證人即附表編號24至28之告訴人戊○○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大致 相符(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8 9405號卷〈下稱警二卷〉第3頁至第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 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3121700號卷〈下稱警三卷〉第9 頁至第1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 11171257400號卷〈下稱警四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77頁至 第78頁、第112頁至第11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北 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43845號卷〈下稱警五卷〉第39頁至第43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51296 號卷〈下稱警六卷〉第59頁至第69頁),並有下列補強證據: ⒈告訴人辛○○所提供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向「qsdrhuk1-2」賣家 購物之網頁交易資料1份(見警二卷第37頁至第47頁)。



 ⒉告訴人子○○所提供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向「qsdrhuk1-2」賣家 購物之網頁交易資料、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資料、信用卡交易 明細、露天客服回覆資料、與被告聯繫之簡訊資料、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227號函、玉 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0年11月23日玉山卡(信) 字第1100001852號函各1份(見警三卷第17頁至第41頁)。 ⒊告訴人甲○○所提供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向「qsdrhuk1-2」賣家 購物之網頁訂單交易明細資料、信用卡交易明細、與被告聯 繫之簡訊資料、支付連明細各1份(見警四卷第63頁至第64 頁、第69頁至第75頁)。
 ⒋告訴人壬○○所提供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向「qsdrhuk1-2」賣家 購物之網頁訂單交易明細資料、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資料、信 用卡交易明細、露天客服回覆資料、與被告聯繫之簡訊資料 、支付連明細各1份(見警四卷第79頁至第110頁)。 ⒌告訴人癸○○所提供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向「qsdrhuk1-2」賣家 購物之網頁訂單交易明細資料、露天客服回覆資料、與被告 聯繫之簡訊資料、支付連明細各1份(見警四卷第118頁、第 122頁至第137頁)。
 ⒍告訴人庚○○所提供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向「qsdrhuk1-2」賣家 購物之網頁訂單交易明細資料、露天客服回覆資料及與被告 聯繫之簡訊資料各1份(見警五卷第49頁至第55頁、第63頁 、第67頁)。
 ⒎告訴人戊○○所提供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向「qsdrhuk1-2」賣家 購物之網頁訂單交易明細資料1份(見偵六卷第37頁至第45 頁)。
 ⒏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qsdrhuk1-2」賣家 帳戶資料、IP位置、支付連代收明細各1份、0000000000行 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警二卷第31頁、警三 卷第43頁至第66頁、警四卷第73頁至第75頁)在卷可參。 ㈡因有上開事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1至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㈡被告詐騙告訴人甲○○、癸○○,使2人各於附表編號5、編號17 所示之日期多次下訂,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 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按如主觀上雖基於相同之目的,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而逐次 實行,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亦即每次行 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認係犯意各別,而予以分論併罰(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判決類此論旨),除上述所 述附表編號5、編號17,是詐欺同一告訴人,且均在同一天 時間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論以接續犯外,其於犯罪時間均可 以明顯切割、各告訴人分別交付財物,應認刑法評價上各具 獨立性,各成立一罪,故附表編號1至28,應認被告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而公訴意旨並未詳載罪數, 本院亦依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397號、110年度台非字第 230號刑事判決之意旨,明確告知被告對同一告訴人亦會構 成數罪,被告亦表示,數罪我承認等語(見本院卷第239頁 至第240頁),以求訴訟程序邁向精緻化,並更加注重對被 告防禦權之保護。
 ㈣本案檢察官已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於起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具體指明證明方法,被告亦 表示對於構成累犯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47頁、第252 頁),本院自應依法審酌是否依累犯加重,先行說明。被告 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74號 、第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8罪)、4月(共13罪 )、1年2月(共14罪)、1年3月(共28罪)、1年4月(共22 罪)、1年5月(共4罪)、1年6月(共2罪);又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 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3年3月確定,於108年1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 管束,於108年7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 完畢,此有上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1頁、第255頁至第31 0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28罪,均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屢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於入監執行完畢後仍再為本案加 重詐欺取財犯行,彰顯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 必要,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非字第1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8、1563號判決意旨亦 可參照)。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有謀生能力



,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以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 刊登不實訊息,而騙取他人財物,使告訴人辛○○、子○○、甲 ○○、壬○○、癸○○、庚○○、戊○○7人分別受有如附表「金額及 支付方式」所示之損害,侵害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所為實 有不該;惟仍考量被告均坦承犯行、但目前無法賠償被害人 的犯後態度;末衡被告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電子業、兼職 網拍、需要扶養母親、與父母同住、未婚沒有小還等一切情 狀(見本院卷第25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為共28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考量刑罰對被告造 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 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 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暨斟酌被告犯 罪態樣、手段亦尚屬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末權衡各罪之 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主文 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㈥如附表「金額及支付方式」欄所示之金額,係被告各次詐騙 告訴人7人之犯罪所得,被告均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 附表編號1至28之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下標日期 (民國) 付款日期 金額及支付方式 (新臺幣) 購買商品 主文及沒收 1 辛○○ 110/4/24間 110/4/24 20:48 2100 (支付連) GSC黏土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5/20間 110/5/20 22:06 2620 (支付連) GSC黏土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子○○ 110/6/27間 110/6/27 22:19 780元 (轉帳)至露天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 POP UP PARADE戀與製作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9/15間 110/9/15 23:07 1700 (信用卡) 代理版GSC黏土娃戀與製作人李澤言似水年華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乙○○ (現改名:甲○○) 110/03/20前 110/03/20 16:18 2880 (信用卡) 2022年08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初音未來 World is Mine[棕色畫框]再販 0409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3/20前 110/03/20 16:16 4620 (信用卡) 11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角川 回復術士的重啟人生 剎那 原作版 0430 6 110/03/31前 110/03/31 09:18 3900 (信用卡) 12月新品預售 日版 Alphamax 約會大作戰 時崎狂三 比基尼裝甲.0419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04/07前 110/04/07 18:02 5000 (信用卡) 08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回天堂 約會大作戰 時崎狂三 0419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壬○○ 109/11/10 109/11/15 (起訴書誤載為109/11/16,應予更正) 20:48 4150 (轉帳,起訴書誤載為4250,應予更正) 2021年10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ALTER Fate FGO Saber 黑賽巴 禮服 再販 1221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0/2/12 110/02/12 10:00 254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2600,應予更正) 2021年09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黏土娃 猫耳女僕:小櫻 可動 0212(1300元)、2021年09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黏土娃 猫耳女僕:小雪 可動 0212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0/3/17 (起訴書誤載為110/3/7,應予更正) 110/03/21 (起訴書誤載為110/03/22,應予更正) 15:00 200 (轉帳) 09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GSC 黏土人配件系列 替換用臉部表情 悠悠哉哉少女日和 中盒6入0409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0/5/10 (起訴書誤載為110/5/9,應予更正) 110/05/10 22:18 130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1360,應予更正) 11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GSC 黏土人 伊甸園的驕傲 伊凡斯 可動 0528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0/5/9 (起訴書誤載為110/5/10,應予更正) 110/05/14 21:19 500 (轉帳) 11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GSC 黏土人 搖曳露營 各務原撫子 單人露營Ver. DX版 0531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0/5/20 110/05/20 21:02 218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2240,應予更正) 2022年01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黏土人 迪士尼 冰雪奇緣 艾莎 結尾禮服Ver.0630、安娜起訴書漏載安娜部分,應予補充)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0/6/1 110/06/04 14:04 570 (轉帳,起訴書誤載為630,應予更正) 12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坐吧黏土人! 初音未來 0618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0/6/9 110/06/11 21:30 1320 (轉帳,起訴書誤載為1380,應予更正) 2022年04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figma Styles 不良少女body(Makoto)0630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癸○○ 109/11/25 11:31前 109/11/25 11:31 4150 (信用卡) 2021年04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雙翼社 庫洛魔法使 透明牌编 木之本櫻 小櫻1127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9/12/12 13:00前 109/12/12 13:00 252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2580,應予更正) 2022年06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不起眼女主角培育法 加藤惠 文庫大感謝祭2017Ver. 0125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12/12 21:16前 109/12/12 21:16 419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4250,應予更正) 2021年10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ALTER Fate FGO Saber 黑賽巴 禮服 再販 1221 18 110/01/04 19:23前 110/01/04 19:23 282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2880,應予更正) 2021年11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戰翼的希格德莉法 克勞迪婭 布拉福德 0125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0/02/01 21:08前 110/02/01 21:08 347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3530,應予更正) 11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Wonderful Works 果然我的青春戀愛喜劇搞錯了 由比濱結衣Rock.Ver.0217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10/02/10 22:00前 110/02/10 22:00 322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3280,應予更正) 2021年08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GSC WING 搖曳露營△ 志摩凜 再販 0319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10/04/12 22:27前 110/04/12 22:27 3940 (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4000,應予更正) 2022年01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GSC Fate FGO BB (小惡魔柔嫩肌膚) [AQ] 0507 )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10/05/31 19:57前 110/05/31 19:57 3130 (信用卡) 2022年04月新品預售 代理版 Myethos 狂賭之淵 早乙女芽亞里 0618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庚○○ 109/1/10 109/01/10 01:41 13800 (信用卡) 2020年12月新品預售代理版 Aniplex+ Fate/stay. night 15周年紀念 軌跡 0131 (筆錄附件)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戊○○ 110/4/12 110/4/12 11:16 1050 代理版GSC黏土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10/5/14 110/5/14 10:08 2960 代理版GSC黏土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10/5/15 110/5/15 17:18 1150 代理版GSC黏土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10/5/20 110/5/20 21:06 1440 (起訴書誤載為1500,應予更正) 代理版GSC黏土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10/6/1 110/6/1 21:02 1090 (起訴書誤載為1150,應予更正) 代理版GSC黏土人 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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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