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2年度,68號
TYDV,112,拍,68,202304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洺鍚建設有限公司、鳴暘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天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
、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
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
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票號、受款人
、票面金額、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請求金額、總
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排列其依據之債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
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不
動產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
考。
七、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
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相對
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