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57號
TYDV,112,司票,857,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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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盟勳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
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
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
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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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