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90號
TYDV,110,訴,1690,202304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玉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總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
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1/1頁


參考資料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