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2826號
TYDM,111,桃簡,2826,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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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玉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8248、48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玉秀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㈠㈢補充「所竊取之物 品已發還予告訴人」;證據欄補充「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查詢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凃玉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分別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載各 次犯行,分別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2、3所 示之物,各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實施,犯罪 手法相同,亦均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竊取財物之 目的,且均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竊盜既遂罪。被告 所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㈢竊盜3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未能記取教訓,本案再 次下手行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 品,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而本案遭竊部分 財物,已由告訴人江壘宇及呂建國領回,此有本院辦理刑 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2紙(見本院卷第21、23頁)在卷 可參,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又被告犯後對其犯行 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及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竊取之物,均 已發還予告訴人,如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一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未 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45503蔓尼綿羊油嫩白柔膚乳 1 2 E0013勤達紗布塊4*4 10入 8 3 G2015透明繃(20片)無菌包 6 4 SMI0001舒利漾人工皮超薄型 6 5 G1584 3M-裸裝自彈性繃帶 1 6 CD020108立迅強力自黏彈繃4* 3 7 摩戴舒蚌型N95口罩1入 15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8248號
111年度偵字第48289號
  被   告 凃玉秀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玉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9月18日中午12時3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 0號全聯超市大竹門市內,徒手竊取店長江壘宇所管領擺放 在貨架上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305元之如附表1所示之



商品而得手。嗣經店長江壘宇發覺有異,予以攔阻並報警處 理,而悉上情。
(二)於111年9月19日下午3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竹 康藥局內,徒手竊取店長呂建國所管領擺放在貨架上價值共 計3,073元之如附表2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離去。(三)於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54分許,在上開藥局內,徒手竊取 價值共計1,520元之如附表3所示之商品而得手。嗣經店長呂 建國發覺有異,予以攔阻並報警處理,而悉上情。二、案經江壘宇、呂建國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業據被告凃玉秀於警詢及偵查 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江壘宇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 刑案現場照片、客人購買明細表各1份及監視器光碟2片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上揭犯罪事實一、(二)及(三)部 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呂建國 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銷售明細表、刑案現場照片各1 份及監視器光碟2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就 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安心豚瓜仔肉醬 5 2 梧堂仙草茶 1 3 統一咖啡廣場-調和式冰咖 1 4 統一咖啡廣場-奶香特調咖 1 5 每朝健康綠茶 2 6 茶裏王-日式無糖 1 7 泡舒洗潔精補充包-綠茶 1 8 UCC AROMA BR 1 9 悅氏山苦瓜油切綠茶 1 10 味丹心茶道青草茶 1 11 珍珍魷魚絲-原味 1 12 珍珍魷魚片-原味 1 13 珍珍香烤魷魚條 1 14 黃大目沙茶大溪豆干 1 15 黃大目滷味大溪豆干 1 16 黃大目隨緣香Q干 1 17 農搾芭樂綜合飲 2 18 Biore淨嫩沐浴乳控油 1 19 莎啦莎啦撩心木蘭香抗菌沐 1 20 曼秀雷敦涼舒薄荷滾珠精油 3 21 沙威隆清爽潔膚抗菌 2 22 沙威隆清爽潔膚抗菌濕 3 23 GATSBY極濕爆水感 1 24 Biore -3。C涼感 3 25 Biore -3。C涼感 1 26 Biore -3。C涼感 1 27 乾甜梅 1 28 德昌沙茶豆乾 1 29 德昌碳燒角豆乾 1 30 德昌滷香豆乾 1 31 長松-烤花枝風味魚干 1 32 萬歲牌蜜汁腰果 1 33 萬歲牌香酥腰果 1 34 熊寶貝香水精華柔軟護 1 35 五月花厚棒袖珍包面紙 3 36 卡旺G006雙安全卡式瓦 2 37 無印良品密閉式琺瑯保存容 1 38 Biore淨嫩沐浴乳潔淨 1 39 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 1 40 3M Nexcare抗痘 3 41 曼秀雷敦Acnes抗 2 42 曼秀雷敦Acnes抗 4 43 曼秀雷敦涼舒薄荷精油棒 3 44 3M Nexcare通氣 2 45 依必朗防霉抗菌洗衣精補充 1 46 舒潔濕式面紙 2 47 香蕉(產銷履歷)(綠種 1 48 妙管家休閒瓦斯爐 1 49 家而適美耐洗衣刷(大) 1 50 菲力家族超強度清潔袋 1 51 奶酥菠蘿麵包(金禾 1 52 提拉米蘇捲 1 53 蜂蜜蛋糕 1 54 菲力家族粗軸棉花棒(方 1 附表2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45503蔓尼綿羊油嫩白柔膚乳 1 2 E0013勤達紗布塊4*4 10入 8 3 G2015透明繃(20片)無菌包 6 4 SMI0001舒利漾人工皮超薄型 6 5 G1584 3M-裸裝自彈性繃帶 1 6 CD020108立迅強力自黏彈繃4* 3 7 摩戴舒蚌型N95口罩1入 15 附表3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310080肺益清止痛加強錠10's 1 2 青-普痛寧10T 1 3 青-安敏寧10T 1 4 0000000敏的膠囊 1 5 300044消痔通秘丸 1 6 青-南美消痔丸240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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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