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05號
SCDM,111,訴,705,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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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軒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鍾東穎




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被 告 王保義


游品翔




湳北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陳詠婕



被 告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篤恭
代 理 人

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被 告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守堂
代 理 人 林緯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偵字第3087、8633號),被告等於本院審判程序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二、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 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三、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四、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 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五、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六、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罰金 新臺幣捌萬元。
七、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 拾萬元。
八、湳北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 罪、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 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 本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力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犯之廢棄 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罪,係專科罰金之案件。是上開被告經合 法傳喚,雖未於本院審判程序到場,惟被告力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業已具狀委任其辯護人范綱祥律師,被告康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則具狀委任副總丁○○(見本院卷第95、231頁) 分別為渠等代理人到庭答辯,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乙○○、被告辛○○、 被告戊○○、被告庚○○、被告湳北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代表 人兼被告己○○、被告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范綱祥律 師、被告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丁○○於本院準備及審 判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239頁、第246頁、第254頁 、第258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事業相關 人員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汙染環境罪;核被告辛○○、戊○○、庚 ○○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未依同法第 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 ;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被告辛○○、戊○○、庚○○就上開犯行 ,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力 成公司因受僱人即被告乙○○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2款之罪、被告康淳公司因受僱人即被告辛○○執行業務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罪,被告湳北公司因負責 人即被告陳詠捷、受僱人即被告戊○○執行業務分別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之罪,而違反同法第47條之 規定,均應科以該條之罰金刑。又公訴意旨並未記載被告庚 ○○構成累犯之情事,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 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庚○○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 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論被告是 否構成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
㈡、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 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 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 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而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 ,是否仍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查被告乙○○、辛○○、戊○○ 、庚○○、己○○均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案紀錄,又非以非法 清除廢棄物為業,本件當屬偶發事件,又其等犯後均坦承犯 行且業已清除完畢(詳如後述),堪認其等均有悔意,是依 本件犯罪情節,在客觀上尚可憫恕,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即 有期徒刑1 年,均屬失之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虞,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爰均適用刑法 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乙○○、辛○○、戊○○、庚○○、己 ○○之刑。  
㈢、爰審酌被告辛○○、戊○○、庚○○均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而清理廢棄物,被告乙○○未依照規定清除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而被告己○○則非法提供土地供堆置廢棄物,有害土地利用 及破壞自然環境生態,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渠等所為均 實屬不該,至被告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湳北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則分別因受僱人乙○○ 、受僱人辛○○、負責人己○○、受僱人戊○○因執行業務而違反 上開罪行,亦應受罰。復考量被告乙○○、辛○○、戊○○、庚○○ 、己○○之犯後態度,且現場廢棄物業已清理完畢,有力成公 司110年5月6日力成(110)工安字第053號函暨所檢附之現場 照片、新竹縣政府112年2月14日府授環業字第1128651527號 函存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145-150頁、第223頁),兼衡被 告辛○○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案發迄今均任職康淳公司 擔任技術部副主任,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乙○○自 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案發迄今均任職力成公司擔任廠務 工程師,已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被告戊○○自承教育程度 為高中畢業,案發迄今均任職湳北公司擔任司機,已婚,無 未成年子女,尚有父母賴其扶養;被告己○○自承教育程度為 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案發迄今均擔任湳北公司負責人; 被告庚○○自承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案發迄今均從事濾材業 ,已婚,無未成年子女,暨被告乙○○、辛○○、戊○○、庚○○、 己○○品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程度、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至八項所示之刑 並就主文第一至五項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乙○○、辛○○、戊○○、己○○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庚○○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



於106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 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紙在卷可憑,被告乙○○、辛○○、戊○○、 己○○、庚○○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渠等均已坦承犯行, 足見實有悛悔之意,應已知警惕,諒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無 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2 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如主文第一至五項所 示,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乙○○、辛○○、戊○○、己○○、庚 ○○均能記取教訓,確實戒慎行止,爰均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 之規定,命其等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 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之金額,倘上開被告五人於本 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 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三、沒收之說明:
扣案之廢水處理設施槽體2桶及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 車(見他卷第21-28頁),固分別屬被告被告力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湳北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惟其價值甚高,且僅用以非法清理廢棄物1次, 尚非以常態性違規方式使用,如予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087號
第8633號
  被 告 辛○○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             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乙○○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路000巷00號 送達地址:新竹縣○○鄉○○○○區 ○○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尚志律師
  被 告 戊○○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庚○○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湳北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區○○路00 號
兼 代表人 己○○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路0段000巷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區○○路00 號
代 表 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
代 表 人 丙○○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成公司)廠務工程師 ,職司力成公司生產線之廢水處理事務,辛○○為康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淳公司)技術部副主任,職司康淳公司 承攬工程之監工業務,己○○為湳北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湳北公司)負責人,綜理湳北公司營運事務,戊○○為湳 北公司司機,職司駕駛貨車載運貨物之業務,庚○○為元勝濾 材行之派遣工。緣力成公司於民國109年間,發包「二廠回 收及廢水系統擴充工程」採購案予康淳公司施作,工程地點 為新竹縣○○鄉○○○○區○○路0號,施工期間自109年7月27日起 迄110年5月31日止,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 ,且以乙○○為該採購案之擔當人及對口,負責與康淳公司之 辛○○溝通聯繫上揭工程執行相關事務,康淳公司另委由湳北 公司派遣貨車吊掛載運上揭工程之桶槽(每6、7趟報酬約20 萬元),期間康淳公司發現力成公司須更換之舊廢水處理設 施槽體2個(其一為三合一槽,另一為調整池,下稱槽體) 內有汙泥,且力成公司內已無多餘空間得以處理該汙泥,辛 ○○、乙○○為免拖延裝設新槽體進度,貪圖一時便利,明知康 淳公司、湳北公司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與己○○、戊○○、庚○○等人, 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由辛○○、乙○○、己○○議 定將裝有汙泥之上揭槽體先送往湳北公司土地處暫置,且由 己○○於110年4月16日某時許派遣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自用大貨車,前往上揭施工地點吊掛上揭槽體上車,並將之 載運至己○○所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新 竹縣○○鎮○○路000號前空地)處,迄完畢後,辛○○復委由元 勝濾材行點工派遣庚○○(日薪2,500元)前往該址,將上揭



槽體內之汙泥,以抽水棒、水瓢等工具,挖取至其所自備之 太空包內裝袋,並將該太空包放置於地板處,以待日後將該 太空包送返力成公司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未料該太空包內之 汙水滲漏於地,經由水溝排水而輾轉流入附近河川,使該河 川水質變成咖啡色,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於110年5月3日接獲 民眾據報,派員會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前往稽 查,透過河川排水孔循線追索,在上揭土地處發現上揭貨車 、槽體及太空包,乃依法查扣該貨車及槽體,復抽取該址廢 水排放溢處檢體送驗,驗得該檢體含有銅10.2mg/L(標準3. 0mg/L)、鋅8.4mg/L(標準5.0mg/L)、鎳1.2mg/L(標準1. 0mg/L)等重金屬物質,已達行政院環保署所公告之「事業 排放廢(汙)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健康物質之種類」 ,致生環境汙染,另抽取上揭汙泥檢體送驗,驗得有毒重金 屬銅濃度為26.7mg/L,已超出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 出標準(標準15.0mg/L),顯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證明被告乙○○為力成公司廠務工程師,職司力成公司生產線之廢水處理事務,且力成公司於案發期間,發包上揭採購案予康淳公司施作,並責由被告乙○○擔當聯繫溝通事務,期間被告乙○○未確認力成公司、湳北公司有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同意被告辛○○以前述方式,處理上揭槽體內汙泥,之後為警發現查獲之事實。 2 被告辛○○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證明被告辛○○為康淳公司技術部副主任,職司康淳公司承攬工程之監工業務,且康淳公司於案發期間,承攬力成公司上揭採購案,並責由被告辛○○監工,期間被告辛○○委由湳北公司,派遣上揭貨車,載運力成公司上揭槽體至上揭土地處放置,復委由元勝濾材行點工派遣被告庚○○前往該址,清理上揭槽體內之汙泥,之後為警發現查獲之事實。 3 被告己○○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證明被告己○○為湳北公司負責人,且康淳公司於案發期間,承攬力成公司上揭採購案,並委由湳北公司施作前述槽體吊掛業務,期間被告辛○○得被告己○○同意,以前述方式,將力成公司上揭槽體載運至湳北公司上揭土地處放置清理,之後為警發現查獲之事實。 4 被告戊○○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證明被告戊○○為湳北公司司機,於案發期間,依被告己○○指示,駕駛上揭貨車,載運力成公司上揭槽體至上揭土地處放置之事實。 5 被告庚○○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證明被告庚○○為元勝濾材行之派遣工,且於案發期間,依被告辛○○點工派遣,前往上揭土地,以前述方式,清理上揭槽體內之汙泥,又其於清理時,確有汙泥有流入水溝之事實。 6 員警偵查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工作紀錄、現場採樣照片及照片說明表、110年6月9日環業字第1103401525號函及其檢附資料、110年9月11日環業字第1103402493號函及其檢附資料、衛星照片、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竹縣竹東鎮地籍圖查詢資料、查獲現場照片、刑事答辯狀及其檢附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之事 業相關人員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汙染環境罪嫌。核被告辛○○、 戊○○、庚○○等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 之未領有許可文件而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核被告己○○ 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堆置廢棄物罪嫌。又被告力成公司、康淳公司因從業人員即 被告乙○○、辛○○執行業務,被告湳北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 己○○、從業人員即被告戊○○執行業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之罪,均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罰金刑 。又被告辛○○、戊○○、庚○○等所為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至扣案之上揭貨車及槽體, 分別為被告力成公司、湳北公司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請依 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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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