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97號
PCDV,112,司促,9897,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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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旻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玖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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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