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232號
PCDV,112,司促,9232,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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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文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6日止累計94,253元正未給付,
其中87,608元為消費款;3,970元為循環利息;2,675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2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93元 吳文榮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元 吳文榮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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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