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042號
PCDV,112,司促,9042,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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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智成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3月2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678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3,93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281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0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78元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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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