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66號
PCDV,111,訴,3166,2023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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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6號
原 告 林柏棟
被 告 林秋蓉

林萍慧
林憲宏
林憲聖
邱哲
林綾
李林信
林桂蘭

林銘煌

林峯立
林宣伶
林淑婉
林宜蓁林淑女

淑琴
林裕川
林裕豐

林妙令

林映玲


林心怡
曾繁明

林曾麗雲

劉原宗(兼劉守義之承受訴訟人)

劉錦宗(兼劉守義之承受訴訟人)


劉碧瑜(兼劉守義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琪
曾珮琦

林倩芬
陳玉霖
林鄧碧麗
詹秀美
廖秋惠

劉玉美

曾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碧瑜劉原宗劉錦宗為被告劉守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劉守義已於民國111年10月8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劉碧瑜劉原宗劉錦宗,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9至227頁)。因劉碧瑜劉原宗劉錦宗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命劉碧瑜劉原宗劉錦宗為被告劉守義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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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