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283號
PCDM,112,簡,1283,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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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1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2個逗號後 補充「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第7行「共同基於詐欺 之犯意聯絡」應補充更正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出貨單據資料、」、第3 至4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均刪除、第5行「 東購法子字」應更正為「東購法字」;證據應補充「證人廖 鳳玉於警詢之證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被告林正翌雖有 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使實行詐欺者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 ,惟其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人使用,並不等同於向被 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 核被告所為,係幫助他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又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犯行,然提供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所 為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亦危害社會治 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 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數及 受騙金額,及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前科等素行(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見偵緝字卷第8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販售本案行動電話門號取得新臺幣200元等情,業據 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緝字卷第17頁),為其犯罪所得 ,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陳雀屏,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064號
  被   告 林正翌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正翌可預見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提供不詳之人使用,有 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於民 國111年3月8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將其同日所 申辦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價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輾轉為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 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7日19時52分許至19時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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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正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出貨單據資料、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東森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EHS-東購法子字(111) 第232號函檢附之消費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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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