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50號
CHDV,112,司聲,150,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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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 對 人 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黄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主文及理由欄「債券代號A001107」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券代號A0110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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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