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1號
CHDV,112,司拍,31,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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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梁非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16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12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向聲請人借貸共計530萬元,經登記完畢。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94萬4,71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 本院於112年3月9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 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聲 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福興鄉 中興 0000-0000 750 10000分之247 002 彰化縣 福興鄉 中興 0000-0000 67 全部 003 彰化縣 福興鄉 中興 0000-0000 84 10000分之238 004 彰化縣 福興鄉 中興 0000-0000 6 40分之1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1層:38.19;2層:38.19;3層:38.19;4層:8.99;總面積:123.56 陽台:22.58 全部 共有部分:中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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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