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60號
CHDV,110,訴,1060,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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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黃連星


被 告① 李宗明
李應當
③ 李應世
李應勝
李永富
李金火
李彥昌
李東新
李文土
李清

李林綉琴
李昌成
訴訟代理人 李岩岡
告⑬ 李曜銘
李孟峰
⑮ 吳堀(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李孟蓁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李子權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李育旻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參、本院之判斷欄如附表所示「記載位置」欄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又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三之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載及漏 附,此參判決理由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編號 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6頁第12行 應採原告方案分割 應採被告李應勝方案分割 2 第7頁第7行 應採原告方案分割 應採被告李應勝方案分割 3 第7頁第17行 本院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本院認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附件:附表三之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被告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應相互找補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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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