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黃連星
被 告① 李宗明
② 李應當
③ 李應世
④ 李應勝
⑤ 李永富
⑥ 李金火
⑦ 李彥昌
⑧ 李東新
⑨ 李文土
⑩ 李清云
⑪ 李林綉琴
⑫ 李昌成
訴訟代理人 李岩岡
被 告⑬ 李曜銘
⑭ 李孟峰
⑮ 吳堀(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⑯ 李孟蓁(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⑰ 李子權(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⑱ 李育旻(李榮怨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參、本院之判斷欄如附表所示「記載位置」欄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又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三之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載及漏 附,此參判決理由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編號 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6頁第12行 應採原告方案分割 應採被告李應勝方案分割 2 第7頁第7行 應採原告方案分割 應採被告李應勝方案分割 3 第7頁第17行 本院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本院認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附件:附表三之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被告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應相互找補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