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鍾耀德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蔡岳霖律師
被 告 眾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智能犬資料數
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楷
訴訟代理人 林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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