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32號
SLDV,112,聲,32,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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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郭獅
代 理 人 郭政錩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王大豐間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排除
侵害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再易字第一號排除侵害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提起再審,有必要比對筆錄是否有漏未登 載,爰聲請交付全案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排除侵害事件之當 事人,有該民事判決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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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