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23號
SLDV,112,司聲,123,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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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匡世
相 對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520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52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35號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存字第25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債券即將屆期 ,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假扣押裁定 等影本無誤,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 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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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