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98號
SLDV,112,司促,2998,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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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玉芳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 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分局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函覆稱,經派員訪查該址,據 現住人林O宏表示,債務人未居住該址等語。復查本件債務 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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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