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47號
CYDV,112,司催,47,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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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9-NY-000000-0 股票 1 18000 股東:徐旭東 002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0-NY-000000-0 股票 1 270902 股東:徐旭東 003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2-NY-000000-0 股票 1 89689 股東:徐旭東 004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7-NY-0000000-0 股票 1 31780 股東:徐旭東 005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0-0 股票 1 87525 股東:徐旭東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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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