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131號
TNEV,112,南簡補,131,202304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千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50
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