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410號
CLEV,112,壢簡,410,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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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10號
原 告 王士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義豐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王士榮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17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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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