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72號聲 請 人 吳浤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二、相對人李俊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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