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0號
KSDV,111,司執消債清,10,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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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湯麗雪(原名:邱湯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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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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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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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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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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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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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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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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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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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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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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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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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13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 )88元;公同共有屏東市崇蘭里中山路民有自由市場第71號 攤位(下稱屏東攤位);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屏東土地);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 地,及座落其上同段7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斗六市○○路0 00巷00弄00號,下合稱雲林房地);於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 現金5,000元,另查無投保商業保險,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遺產 稅核定通知書、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三、債務人以清潔臨時工及租金補助維生,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 要生活費後所剩無幾,無法預納訴訟費、律師費、選任管理 人變價等費用,債權人亦未表示同意共同分攤必要費用,因 債務人前開財產有下列原因認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查:  1.債務人存款帳戶不足百元,此部分已低於解繳手續費;  2.屏東攤位未辦理建物登記無法移轉,有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 所函文在卷可證;
 3.公同共有之屏東土地如按其公同共有潛在部分(據債務人所 提出繼承系統表,債務人應有部分似為4分之1),參酌公告 土地現值計算,價值約有92,214元,如選任管理人進行公同 共有人之調查及分割訴訟、後續變賣程序等,其價值顯有不 能支付所需相關稅費、裁判費、管理人報酬總計至少10萬元 之虞;
 4.公同共有之雲林房地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共計615, 784元,扣除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後為592,854元,按其公同 共有潛在部分(債務人應有部分似為4分之1)計算價值約為 148,214元,如另行選任管理人於雲林進行公同共有人之調 查及分割訴訟,除上開裁判費、管理人報酬外,尚須支付管 理人往返雲林交通費用、律師公會跨區登錄會費等其他費用 等至少15萬元,故亦認雲林房地價值有不能支付必要費用之 虞。
四、又查,因上開債務人財產有以上原因致變價後所得極可能不 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故本院認為上開財產均無 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經函詢全部債權人表示意見,並無債 權人反對,有111年9月16日雄院國11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 0號函、112年2月8日公告之分配表、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 報狀等附卷可憑。故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餘債務人於聲請清 算程序預納之現金5,0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 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 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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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