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2號
TCHM,112,附民,72,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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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陳宥錡
謝玉鈴
被 告 劉盧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9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 「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 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 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駁回,惟 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法條規定 ,並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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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