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08號
TCHM,112,聲保,608,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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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欽裕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欽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欽裕前犯證券交易法等罪,經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409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第5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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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