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上易字,111年度,1092號
TCHM,111,交上易,1092,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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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盧湧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
易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90、29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盧湧於民國110年1月2日晚上8時27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國 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原應注意行車前,應詳細檢 查方向盤、煞車、輪胎等確實正常運作,以避免與其他車輛 碰撞而發生危險,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而在行經上開公路南向117公里400公尺時,因故 致輪胎鎖住而打滑,甲車因而失控向右偏移,先碰撞同向中 線車道由告訴人葉時竹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乙車),乙車失控向右偏移,適告訴人陳宥錡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丙車),其上搭 載告訴人謝玉鈴行駛於外側車道,不及閃避,與告訴人葉時 竹所駕駛之乙車發生碰撞。告訴人葉時竹因而受有第四、五 腰椎不穩定爆裂性閉鎖性骨折、右側上臂、左側後胸壁挫傷 、頭皮開放性傷口、右足背擦傷等傷害;告訴人謝玉鈴因而 受有左側髖部、左側膝部、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告訴人 陳宥錡則受有左肺、腹壁、頸椎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原審以被告之駕駛 執照業經註銷,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在卷可參,而認被告之行為依起訴事 實所載,應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規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此之所謂證據,須確屬能為被告有罪之證明,而無瑕疵可 指者,始足當之;再者,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 證據,須適合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52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不 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謝玉 鈴、葉時竹陳宥錡於偵查中之證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國道公路警察局道 路交通初步分析研判表、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 各1份及現場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因本案 甲車車輛發生故障致輪胎鎖死,導致發生本案交通事故使告 訴人謝玉鈴葉時竹陳宥錡於前開時間、地點成傷等情, 惟堅決否認有何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於 案發前幾個月都有去做車輛保養及定期檢驗,且上路前已善 盡檢查義務,均未發現車輛有何異狀,本案車輛於行駛中發 生故障致車輪鎖死乙事,並非我所能預防或控制等語。五、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行車時因甲車之車輪鎖死,失控向右偏移



,先碰撞同向中線車道由葉時竹所駕駛之乙車,乙車失控因 而向右偏移,再與陳宥錡駕駛之丙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葉 時竹因而受有第四、五腰椎不穩定爆裂性閉鎖性骨折、右側 上臂、左側後胸壁挫傷、頭皮開放性傷口、右足背擦傷等傷 害,告訴人謝玉鈴因而受有左側髖部、左側膝部、下背和骨 盆挫傷等傷害,告訴人陳宥錡則受有左肺、腹壁、頸椎挫傷 等傷害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 陳述明白,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玉鈴葉時竹陳宥錡於偵 查中之證述相符,亦與原審勘驗行車紀錄器拍攝之影片結果 吻合,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 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表㈠、㈡、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初步分析研判表、A1 、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見他字第311卷第6、8、18、21、28、38、43頁、偵字第3 473卷第10、11頁),此部分之事實足可認定。 ㈡刑法上處罰過失犯,須行為人對犯罪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 ,且依當時情形能注意,竟疏於注意,而使結果發生,始能 加以處罰,若依當時情形,結果之發生,乃事出突然,非其 所能注意防範,即無過失之可言,縱有結果之發生,亦不能 令負刑責(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應注意於行駛前應注意檢查車輛機械是 否有故障之情形,卻疏未注意及此,致車輪鎖死而生事故, 涉有過失責任等語,從而,本案所應審究者,在於被告就本 案車輛故障或就本案車輛之行駛偏移車道以致肇事乙節,是 否有應注意、能注意的而未予注意之過失責任: ⒈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 行實施保養及檢查;行車前應注意檢查方向盤、煞車、輪胎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 、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須詳 細確實有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3、第89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案甲車係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為000 00 0I(黑色),出廠年份為2000年7月,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資料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79頁)。經原審函詢BMW原廠臺 灣總代理汎德股份有限公司,其回覆略以:被告之車輛有裝 設BMW的保養指示器,保養指示器之指示燈在電門打開後會 有5個綠色指示燈亮起,亮起的指示燈數目越少則越接近下 次保養工作時機,BMW保養系統將車子的使用狀況亦列入考 量已行之多年,因為此1公里非彼1公里。……決定保養時機原 則是根據車子所可能遭遇到的所有操作狀況而定。如果車主 甚少使用車子,每年行駛一萬公里以下,儘管如此,仍需每



年至少更換引擎機油一次等語,有汎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 月8日法德22字第11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15頁)。是 該原廠規定之保養時機,並非僅以時間或里程數為基準來計 算,原則上係依據保養指示燈之顯示,惟原廠建議每年至少 更換引擎機油一次。又依汎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保養手冊 之內容,關於指示燈顯示之部分並記載:「在5、X5與7系、 Z3以及3系列小型車上,電門打開後,至多會有5個綠色指示 燈亮起,亮起的指示燈數目越少,則越接近下次保養工作的 時機。……若黃色指示燈亮且有訊息顯示,則表示有相關的保 養工作時機已到,且應執行。若紅色指示燈也亮起,則表示 已超過保養工作時機。……基於安全的理由並維持車子的可靠 性,當看見紅色警示指示燈時,請盡快執行指定的保養工作 。同樣地,當剩餘里程顯示前有負號或在閃動時,或時鐘符 號持續亮著時,也是如此。」等語(見原審卷第289、290、 319頁),則若指示燈之黃燈、紅燈亮起則分別表示已屆或 逾越原廠規定之保養時間,如出現剩餘里程顯示前有負號或 在閃動時,或時鐘符號持續亮著,亦表示提醒盡快執行保養 。然經原審詢問被告關於案發前車內是否有亮起保養指示燈 之黃燈、紅燈或提醒保養之燈號,被告供稱:其並未發現車 內有亮起提醒應即保養之燈號等語(見原審卷第372頁), 又本案事發後,甲車已報廢,有卷附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 料可憑(見原審卷第79頁),是就被告案發前打開電門時或 行駛時是否有亮起保養指示燈之提醒燈號此事,已無從由現 存證據予以釐清。從而,依現有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於案 發前行駛時或發動電門起駛時,車內有何保養指示燈之黃燈 、紅燈或提醒保養之燈號,尚難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未注 意檢查車輛或未依原廠規定時間保養之過失。
 ⒉依據汎德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回函內容,車主需每年至少更換 引擎機油一次,則原廠亦建議應每年定期更換引擎機油。被 告曾於案發前1個月內進行車輛檢驗合格,並於案發前3個月 內進行保養維修,確認本案車輛並無異狀等情,有交通部公 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9年12月11日車輛檢驗紀 錄表(B)、金弘笙汽車百貨經國店維修工單、日進汽車企 業有限公司車輛修護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7 、271、127頁)。是被告案發前依相關規定進行檢驗及保養 ,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就必要項目進行定期檢驗,亦符合原 廠關於每年定期更換引擎機油之建議,被告甫於前述檢驗、 保養之後3個月內即發生本案事故,就甲車之故障,難認被 告有未依相關規定進行檢查及保養之疏失。
 ⒊關於被告車輪鎖死發生前是否已有相關跡象可供被告於起駛



前得悉車輛有異狀:
⑴據證人陳宥錡於偵查中證稱:110年1月2日晚上8點多我駕駛 丙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117公里,我當時在路肩左側,被告的 甲車在內線車道我的左前方,突然右後輪鎖死失控,往中線 又外切撞到葉時竹的乙車的駕駛座,葉時竹的乙車又撞到我 的車等語(見偵字第3473號卷第10頁背面)。嗣於原審審理 中證稱:我當時行駛在外側車道,被告的甲車那時候是行駛 在內側車道,被告行駛在內線有一段路程了,我從很遠就有 看到他都行駛在內線,然後我們快到發生事故的時候,視線 可見的地方,甲車的右後輪或左後輪有鎖死的情形,有產生 一些冒火花的情形,我親眼看到甲車的車輪冒火花後就鎖死 ,然後他就失控,他失控到中線,當下我看到是那1秒鐘發 生的事情,他冒火花,火花冒完他就失控了,大弧度的左右 搖晃,失控那個車速很快,一下子先撞到中線道的乙車,然 後發生後來的連環碰撞,他當下大概1秒鐘撞到我們兩台等 語(見原審卷第198、200頁)。
 ⑵原審當庭勘驗甲車、丙車之行車紀錄器拍攝影片(共有3個檔 案,名稱分別為「0000-00行車影像1」、「0000-00行車影 像2」、「000-0000行車影像」),勘驗結果《彩色畫面,有 聲音,日期為2021/01/02;時為20時,下同》如下: ①「0000-00 行車影像1」即甲車行車紀錄器影片第一段部分《 時間及車速為畫面右下顯示之時間及車速,記載為(分:秒 ;時速)》:
畫面初始時,甲車駕駛於高速公路內線車道,右前方有淺色 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淺色車輛右前方有遊覽車行駛於外線 車道。
(25:22;114km/h)甲車駕駛於內線車道,越過行駛在中線車 道之淺色車輛。
  (25:26;115km/h)甲車駕駛於內線車道,越過行駛在外線車 道之遊覽車。
  (25:26至25:36;維持車速000-000km/h)甲車駕駛於內線車 道。
  (25:36至25:39;113km/h)畫面右方有第一台深色車輛出現 ,行駛在中線車道,該車左側方向燈閃爍,駛入內線車道。  (25:40至25:43;112km/h)畫面右方中線車道有第二台深色 車輛駛入畫面,該車左側方向燈閃爍,駛入內線車道行駛於 第一輛深色車後、甲車前。
  (25:43至25:45;維持車速000-000km/h)甲車駕駛於內線車 道。
  (25:46至25:49;112km/h)畫面右方中線車道有第三台淺色



車輛駛入畫面,該車左側方向燈閃爍,駛入內線車道行駛於 第二輛深色車後、甲車前。
  (25:49至27:37;維持車速000-000km/h)甲車沿內線車道駕 駛。
  (27:37;109km/h)甲車沿內線車道駕駛。  (27:40;107km/h)甲車沿內線車道駕駛。  (27:45;101km/h)甲車沿內線車道駕駛。  (27:46;102km/h)甲車沿內線車道駕駛。  (27:47;102km/h)甲車駕駛於內線車道,車速102km/h 。車 頭突向右側偏駛,有部分車身跨越內線車道與中線車道之車 道線。
  (27:48;103km/h)甲車大幅度往左偏回,車身自內線車道之 右邊偏向左邊,有部分車身跨越內線車道左側之分向限制線 。
  (27:49;100km/h)甲車再次大幅度向右偏,車身自內線車道 之左邊偏向右邊。
  (27:50;90km/h)甲車持續偏向右,車身跨越內線車道與中 線車道之車道線,進入中線車道。車頭朝外線車道,甲車車 身與車道呈現約30度之角度。畫面右下方出現一輛深色車車 頭,甲車隨即遭撞擊。碰撞位置在外線車道。
  (27:51至27:52;79km/h)甲車遭撞擊後,車頭自外線車道移 入中線車道,車頭朝向內線車道,甲車車身與車道呈現大於 30度之角度,橫跨於中線車道及外線車道間,持續朝車道前 方滑行。就聲音部分該錄影可聽得到車內之聲音,於車輛失 控前可聽得到車內有男生與女生談話的聲音,背景聲音可聽 到連續低頻之聲音,惟無其他明顯較大聲之噪音或異音,車 輛失控時可聽見車內有女生驚呼聲音。
 ②「8221-U5 行車影像2」即甲車行車紀錄器影片第二段部分《 時間及車速為畫面右下顯示之時間及車速,記載為(分:秒 ;時速)》:
  畫面初始時,甲車逆向停駛於內線車道中,中線車道及外線 車道均有來車減速通過。內線車道來車即甲車之後車閃爍右 轉燈,切換至中線車道。▲20:28:06車內有男聲:「壞掉。 」,女聲:「壞掉哦?開到邊邊。」
(28:11至28:20;1-6km/h)甲車車頭稍往左偏,車內響起搭 搭搭之號誌聲。內線車道來車即甲車之後車切換至中線車道 後駛離。中線車道後方來車000-0000閃爍危險警告燈,緩慢 駛離。內線車道後車閃爍右轉燈,車頭向右準備切換至中線 車道。甲車向左行駛,進入中線車道,內線車道後車右轉燈 停止閃爍,並朝左方行駛轉回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後方來車



距離約12至13米,閃爍危險警告燈,待甲車通過。20:28:13 有白煙自畫面中間飄向右方。
  (28:20;6km/h)甲車進入外線車道,車身與車道呈垂直方向 ,外線車道遠處有車輛緩慢駛來。
  (28:22至28:28;3-5km/h)甲車進入路肩,車身與車道呈垂 直方向,甲車緩慢以逆時針方向向左轉,車頭第一次碰撞路 肩水泥分隔島。畫面中下方冒出白煙
  (28:29至28:46;0-3km/h)甲車緩慢後退,再以逆時針方向 向左轉,接著車頭第二次碰撞路肩水泥分隔島。畫面中下方 即車頭繼續冒白煙,煙漸多。畫面右側亦有煙飄向畫面中間 上方。▲20:28:30女聲:「是怎樣?開到邊邊。阿密陀佛。 你要慢慢退哦!糟糕了,那台不知道怎麼樣!我們是爆胎嗎 ?」
  (28:46至28:59;0km/h)甲車緩慢後退,再以逆時針方向向 左轉,車輛回正。畫面中下方即車頭持續冒白煙,煙漸大、 漸多。▲20:28:57女聲:「趕快報警啊!冒煙了。」男聲: 「糟糕」。
  (29:00;0km/h)車輛回正,停放在路肩。畫面右前方約30至 40公尺處有一車輛(下稱丙車),車頭在護欄外,大燈仍亮 著。畫面中下方即車頭持續冒白煙,煙越來越多,集中在畫 面中間。▲20:29:05女聲:「壞掉了,那一台不知道怎樣」 。
  (29:11至29:15;0km/h)一男子戴白色帽子、眼鏡,著黑色 羽絨衣,自畫面左側出現,跑到畫面右側探頭察看車頭右側 。畫面中下方即車頭持續冒白煙,煙集中在畫面中間。  (29:16至29:47;0km/h)男子向前跑向丙車查看。畫面中下 方即車頭持續冒白煙,煙集中在畫面中間。
  (29:48;0km/h)男子翻過路肩水泥分隔島跑向丙車。畫面中 下方即車頭持續冒白煙,煙集中在畫面中間。
 ③「000-0000行車影像」即丙車行車紀錄器影片部分《 時間及 車速為畫面右下顯示之時間及車速,日期為2021/01/02;時 為20時,記載為(分:秒)》:
  畫面初始時,丙車之行車紀錄器前方鏡頭影像,可見丙車係 沿高速公路外線車道駕駛。
(27:43)丙車沿高速公路外側車道駕駛。畫面左前方有一深 色車輛(即甲車)沿內線車道行駛。
  (27:44)甲車沿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駕駛,左後輪有火花。  (27:45)甲車突向右偏駛,剎車燈亮起,甲車壓過內線車道 與中線車道車道分隔線後,隨即大幅度向左偏駛。甲車壓過 內線車道與中線車道車道分隔線後,左後輪處接續產生火花




  (27:46)甲車又立即向右偏駛,左後輪處仍有火花。畫面左 下方即中線車道駛入一輛深色車(即乙車),三車分別在內 、中、外線車道中向前方前進,甲車最前,乙車次之,丙車 最後。
  (27:47)甲車繼續沿內側車道駕駛,左前輪處亦有火花。甲 車越過內線車道與中線車道車道線後,駛入中線車道,與偏 外線車道之乙車發生碰撞,乙車撞擊後車頭連同車身進入外 線車道。
  (27:48至27:50)乙車發生撞擊後,車頭連同車身進入外線車 道,以乙車車身右前方與丙車車身左前方發生撞擊,丙車遭 撞擊後車身失控跨越邊線、路肩,碰撞水泥分隔島,車頭翻 越水泥分隔島直至閘道分隔島綠化帶停止。
⑶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0000-00 行車影像1」影片所顯示部 分,為被告於事故發生前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數分鐘,車 速介於100km/h至115km/h之間,均穩定行駛,至被告車輛發 生大幅度左右偏移前數秒,甲車車速降至101、102km/h,隨 即甲車車頭發生大幅度左右偏移,先右再左復往右,直至與 他車發生碰撞,發生車輛失控偏移前,車內背景聲音為男生 女生談話,另可聽到連續低頻之聲音,惟於車輛失控前並無 其他明顯較大聲之噪音或異音。「0000-00 行車影像2」影 片所顯示部分,為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停止於高速公路內線車 道,車內有男聲發出「壞掉」,進而慢速行駛至路肩停放之 過程。「000-0000行車影像」影片所顯示部分,為甲車於大 幅度左右偏移前,原係沿內線車道行駛,突然左後輪有火花 ,隨即甲車立刻大幅度左右偏移,於左右偏移之過程甲車左 後輪處均持續有火花,直至與乙車發生碰撞,乙車遭撞擊後 則往右偏移撞擊丙車。是由上開勘驗結果所示內容,可知甲 車係於事故發生前車輪冒火花,之後隨即大幅度左右偏移, 過程中車輪接觸地面處均仍有火花冒出,此與被告之供述, 及證人即告訴人陳宥錡於偵查、原審審理中所述甲車車輪冒 火花後鎖死,隨即失控大弧度的左右搖晃,並與乙車發生撞 擊等語相符,復有上開行車紀錄器影片畫面截圖(見原審卷 第231、247頁),顯示甲車車輪冒火花之情事,故可認定被 告之甲車係因車輪鎖死致車輛失控。
 ⑷證人即日進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志強於原審審理證稱 :車輪會鎖死一般都是車輛軸承問題,如果軸承發生噪音, 就快壞了,跑一跑會有很大聲的聲音,開起來像救護車一樣 轟轟叫等語(見原審卷第201、208頁)。依據上開勘驗結果 ,甲車於失控前,車內有男生與女生平常談話的聲音,背景



聲音可聽到連續低頻之聲音,並無其他明顯較大聲之噪音或 異音。又經播放上開「0000-00 行車影像1」即甲車行車紀 錄器影片後,當庭詢問證人張志強,證人張志強證稱:背景 的低頻音有點像我說軸承壞掉的噪音,但我不確定是不是, 也不確定是不是軸承壞掉的問題,因為那個收音效果跟我們 實際聆聽會有差距的,這不能亂講,我沒有辦法用這段影片 確認到底是不是軸承壞掉的噪音等語(見原審卷第212頁) 。是雖然由車輛異音之情狀得以判斷車輛是否故障之跡象, 然而從上開勘驗結果,難以辨認車輛內是否有車輛故障之異 音,又據身為車輛維修廠負責人之張志強,亦無法判斷影片 中是否有其所述之軸承損壞之噪音或異音。再者,據上開勘 驗結果①所載,該車輛於發生大弧度左右搖晃前,均穩定行 駛於內線車道,車內亦無其他異象,被告亦非專業維修保養 汽車之人,得否於事發前先行透過檢查知悉車輪即將鎖死, 實非無疑。故就被告斯時於車輪鎖死發生前,甲車是否已有 跡象可供被告得悉車輛有異狀而將於短時間內車輪鎖死,無 從由現存證據予以釐清。至公訴意旨所指之方向盤、煞車等 項目,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車輛發生車輪鎖死而失控之原因 有關連,且就上開勘驗結果,方向盤、煞車並無故障之跡象 ,而就輪胎部分,亦無證據顯示甲車有胎紋過淺或其他可見 之損壞之情,是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被告有 利之認定,不能據此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未注意檢查車 輛方向盤、煞車、輪胎之過失。
 ⑸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鑑定意見書認本案肇事原因為:「被告駕照註銷駕駛自用小 客車,超速行駛高速公路致失控右偏造成撞擊,為肇事原因 」(見原審卷第143、147頁),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認本案肇事原因為:「被告駕照 註銷駕駛自用小客車,夜間超速行駛高速公路,超速行駛, 且不明原因失控驟然往右偏行,為肇事原因」(見原審卷第 303、308頁)。然:
①上開鑑定意見並未考量甲車發生驟然往右偏行之原因即車輪 鎖死之情,且佐證資料並未記載甲車之車輪有冒火花之跡象 ,顯然忽略甲車事發時故障之客觀情形,難以憑採。又上開 覆議意見書雖有記載甲車因不明原因突然失控,然並未記載 該失控之原因為何,惟據上開勘驗結果所示及被告、證人陳 宥錡所述,甲車車輪鎖死後立即失控偏移致生碰撞,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故本案事故是與甲車故障(車輪鎖死)有關, 而非不明原因失控驟然往右偏行,故上開覆議意見書未就車 輛故障判斷是否為肇事原因,亦未就車輪有鎖死之跡象兼以



審酌,僅就被告駕照註銷、超速之情形予以認定,則難以就 此判斷被告是否對本案有過失。
 ②刑法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 為成立要件,苟行為人縱加注意,仍不能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即非其所能注意,自難以過失論(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 第111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過失責任之有無,端視行為人 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對於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行為人倘盡 最大程度之注意義務,結果發生是否即得避免,以為判斷。 行為人若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固毋庸論,倘結果之發生,並 非行為人所得預見,或行為人縱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免發 生,即不得非難於行為人,此乃刑法採行意思責任主義及規 範責任理論之當然結論。從而,本件被告是否確有檢察官所 指過失傷害之犯行,其前提要件端視被告駕駛時或起駛前, 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疏未注意檢查車輛之注意義務或其他 注意義務,以為判斷。惟甲車於失控前之情狀,尚難以認定 有何異狀使被告得悉車輛即將發生故障,已如前述,況被告 面對事發時甲車車輪突然鎖死之狀況,自難苛令其當時在時 間、空間皆有餘裕能控制甲車失控偏移之狀況而採取諸如煞 停或閃避等必要、可行之防範措施以避免本件車禍之發生。 ③刑法過失傷害罪之成立,除須行為人之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 果關係外,更須該行為係屬結果發生之「可責原因」,即行 為人之行為除須「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外,還須「行 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可認已實現不法風險」始足當 之,是以縱令行為人形式上有違反注意規範之舉,容有製造 某種風險之虞,嗣且有特定結果之發生,惟倘該結果並非在 所違反注意規範之保護目的內,即非該規範預擬排斥及避免 發生之風險,而未實現法所不許之風險,則該違規行為自非 屬結果發生之可責原因,當無可歸責之處。又駕照註銷而駕 駛號牌註銷之車輛行駛道路部分縱使有違相關交通法規,然 係屬行政管理之問題,並非不論如何即可認定為肇事因素, 是以,尚難逕以被告駕照遭註銷乙事即認被告之駕駛行為違 反注意義務,即為肇事因素。至被告雖亦有超速之情,然甲 車發生大幅度左右偏移前數秒,甲車車速已降至101、102km /h,如前勘驗結果所載,兼以該路段速限為100km/h,是被 告本案超速之情形甚為輕微,衡情尚不至使其車輛失去控制 ,且甲車既行駛於告訴人等之乙車、丙車之左前方,縱然超 速行駛,亦不會因此導致右偏與乙車碰撞,故被告事發前超 速雖屬違規,尚難認屬肇事原因。是以車輛應依速限行駛之 規定、不得駕照註銷而駕駛車輛之規定,其規範目的均顯不 及於防免車輛突發車輪鎖死失控致與其他車道同向車輛發生



碰撞之風險,因此所生之結果當亦不在該規定保護之列,易 言之,被告雖未遵守上開交通規範,然因該規範並非用以避 免車輛突發車輪鎖死致失控而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受傷之風 險,是以被告縱使未遵循上開規定,亦非謂過失傷害罪所處 罰之「實現法所不許之風險」,從而其超速、駕駛執照註銷 而駕駛車輛之違規行為,僅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行政 機關可依相關規定科以罰鍰,但就告訴人謝玉鈴葉時竹陳宥錡受傷之結果,難認屬肇事原因。
 ④綜上,上開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雖認被告超速及駕駛執 照註銷而駕駛車輛,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為肇事原因,然該鑑 定意見、覆議意見未考量事發當時車輛車輪鎖死之客觀情況 ,被告依當時情況亦無防免本件車禍發生之可能,另就上開 車輛不得超速行駛、不得註銷駕照行駛之規範目的並非在於 防止本案類型車禍發生之法規意旨,亦有所誤認。此外,上 揭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之採證原則與法院刑事嚴格證據 原則不同,且顯未考量刑事上過失責任之成立,以被告「應 預見、能預見,卻未預見或注意」之作為或不作為,致發生 損害結果,及行為人之行為除須「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外,還須「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可認已實現不 法風險」為前提,自難執該等意見逕認被告應負刑事過失責 任。
六、本院認檢察官上訴意旨無從採納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經勘驗甲車自用小客車行車影像,發 現於事故發生前被告曾於車輛行進中操作智慧型手機或車輛 儀表版等電子產品致未注意車前狀況,釀成本件事故,被告 除有於行車前未注意詳細檢查方向盤、煞車、輪胎等確實正 常運作的疏失外,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請將原判決 撤銷,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㈡本院認為:
 ⒈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勘驗甲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勘驗結 果如下:
 ⑴錄影檔名「0000-00行車影像1」110年1月2日20時25分14秒至20時27分52秒,車內被告與其妻之對話內容(男:被告,女:被告太太) ①20:25:14-20:25:42
  (機器聲)
女:這樣可以了嗎?
男:沒有藍色,上面有沒有藍色的「重」(音譯)跑出來 ? 女:有啊!
男:有就有了啦!好啦!下面點……,回位啦,回位你會不 會?那下面那三個最旁邊那一格,阿!你喔!你真的 ②20:25:43-20:26:03(無說話聲音)



③20:26:04-20:26:32
女:你已連線了啊!那怎麼還要再重試? 
男:歸,歸位
女:返回還是歸位?
男:就返回就好了昧
女:阿我就按返回不會動啊! 
男:按掉就好了啊!海呦! 
女:好了啊!阿要再怎麼按?
男:按那個設定那裡啦!阿沒有,沒有連線啊!  ④20:26:33-20:26:52(無說話聲音) ⑤20:26:53-20:27:14
男:……那邊啦,它沒有它沒有在連線
(機器聲)
男:那就有啦!還一直按那裡做什麼啦?
女:關掉了啦!
男:……關掉從那裡關 
女:不是要弄開啟,開啟是藍色啊!
(機器聲)  
男:返回啦! 
⑥20:27:15-20:27:46(無說話聲音) ⑦20:27:47-20:27:52
女:(驚呼聲)阿彌陀佛,阿彌陀佛
(碰撞聲)
⑵錄影檔名為「0000-00行車影像2」110年1月2日20時28分06秒至20時29分49秒,車內被告與其妻之對話內容(男:被告,女:被告太太): 男:壞掉
女:壞掉?阿,開到邊邊。
(汽車喇叭聲)
女:是怎樣?倒車,小心小心,開到路邊。阿,阿彌陀佛。 你要慢慢退喔!來來來,糟糕了那台不知道怎樣,我們 是爆胎嗎?
男:嗯!
女:阿糟糕了,趕快報警啊!冒煙了。
男:糟糕了。壞掉
女:壞掉了,那台不知道怎樣?故障燈先打下去啊! (故障燈聲音)
女:先看先看他怎樣?
⒉證人即被告之配偶羅明瑱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法院勘驗 之甲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內容,是我跟被告的對話,我當 時是在我自己座位上操作手上拿的平板,要分享到車上的接 收器,是要聽Youtube的音樂,我比較不會操作,被告是跟



我說要按返回或是全部退出來,然後再弄回去,我就按返回 的箭頭,然後再看有沒有連線,我自己看有沒有連線,我就 要把它關機,再重新開機,然後在設定那邊按連線,被告沒 有操作我拿的平板;被告會說怎麼沒有連線,是因為沒有音 樂出來,所以他就會教我說,妳按哪一個哪一個,但他是在 開車,他沒有在看我,他沒有在操作那台平板,因為我坐的 座位比較後面一點點,被告要開車他坐比較前,我們座位有 差,他沒有辦法看到;在甲車往右偏發生車禍之前,我們兩 人約30多秒沒有對話,這一段時間被告沒有去碰觸我的平板 或跟我有做接觸的動作,被告的視線是看前方等語(見本院 卷第92至95頁)。
⒊證人羅明瑱之證言,核與本院勘驗甲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之結果大致相符,可知是證人羅明瑱在其座位上操作平板,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操作電子儀器或產品之情形,且在本案 車禍發生前之30多秒的時間,被告與證人羅明瑱並無任何對 話,更難認被告有因操作電子儀器或產品致未注意車前狀況 。況且,本案乙車、丙車是行駛在甲車之後,甲車之前方在 車禍發生前,並無任何行車狀況發生,本案甲車是因車輪鎖 死而失控大弧度的左右搖晃,始與乙車發生撞擊,亦與車前 狀況無關,是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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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