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11年度,208號
TPHV,111,家上,208,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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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08號
聲 請 人即
程序監理人 朱品潔
黃美淇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
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給聲請人朱品潔酬金新臺幣壹萬玖仟元、聲請人黃美淇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前項酬金由上訴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 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 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 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 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程序監理 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下稱本案) ,經原審選任聲請人朱品潔黃美淇(下各稱其名)分別擔 任未成年子女丙○○、丁○○(下合稱丙○○等2人)之程序監理 人,聲請人於本院續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因本案業於民國11 2年2月22日調解成立而告終結,是聲請人聲請裁定酌給酬金 ,核無不合。爰審酌聲請人於本院分別進行訪談,實際瞭解 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意願、教養觀念及丙○○等2人實 際受照顧狀況及需求、意願等,並提出受監理人評估報告( 見本院卷第145至157、159至167頁),參酌聲請人所陳實際 工作時間、內容(見本院卷第157至158、167至168頁)及兩 造對於聲請人聲請之報酬數額均無反對意見等情,酌給朱品 潔酬金1萬9,000元、黃美淇1萬6,000元。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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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