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2年度,269號
MLDM,112,苗簡,269,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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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文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低 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案不論累犯,將於刑法第57條第5款審酌: 1.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係本院最 近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意旨 )。次按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 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 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 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 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 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 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 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 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 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 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裁定意旨,下稱第5660號裁定)。再按刑事大法庭 之裁定,除因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對提案庭提交 之案件有拘束力外,基於預測可能性及法安定性之精神,並 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 意旨);又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



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文意旨)。從而,有關累犯之證據調查程序,於 第5660號裁定宣示前所為之程序,自無從以嗣後作成之第56 60號裁定意旨,即認原程序違背法令;惟於第5660號裁定宣 示後所為有關累犯之判決程序,即應依上開第5660號裁定意 旨為之,並依上開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裁量是否加重。 2.本案被告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即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據檢察官主張並提出相關判決 書以指出證明方法(見毒偵卷第49至59頁反面),且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上開 前案紀錄係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停止戒治前之事實, 檢察官復未具體主張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本院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告 之前案紀錄原即屬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 品行」此量刑審酌內容之一,本院將於被告之素行中審酌即 可。
 ㈢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可見自制力薄弱, 未能記取教訓,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 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 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 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兼衡其素行、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毒偵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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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