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0號
HLDM,111,訴,140,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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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兆



劉榕汾




彭雲添



邱義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撤銷,駁回檢察官協商程序之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22 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第3款所定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不宜 逕為協商判決,本院上開同意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駁 回檢察官協商程序之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由受命法 官續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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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