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13號
HLDM,111,易,413,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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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2號
、111年度偵字第3494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文興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王文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7月7日8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大 潤發○○店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黃肯雲管領之櫃位 ,嗣未將MSI筆記型電腦1臺結帳即攜帶離開賣場,而竊取該 物得手。
㈡於同年7月10日9時30分許,前往花蓮縣○○鄉○里路00號家福股 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稱家福公司),嗣未將SONY床頭音 響1組結帳即攜帶離開賣場,而竊取該物得手。 ㈢於同年8月1日10時40分許,前往上址家福公司,嗣未將軒尼 詩X.O. Ice探索禮盒3盒結帳即攜帶離開賣場,而竊取該物 得手。
二、案經黃肯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家福公司訴由花蓮縣警 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 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查被告王文興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肯雲、告訴代理人陳光正於警詢之證 述相符,並有大潤發交易明細表、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高 雄火車站行李寄送資料照片、每日損失紀錄表、家福公司交 易明細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上開3次 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 竟以竊盜方式為之,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 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與告訴人黃肯雲達成調解 惟未履行調解條件,109年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後,仍屢犯竊 盜案件,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竊得之財物,均為被告犯竊盜罪之犯 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雖與犯罪事實一、㈠之告訴人成 立調解,然被告並未履行調解條件,業如前述,是目前尚未 有犯罪所得發還告訴人之情形,仍應由法院依法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犯罪事實 主文 犯罪事實一、㈠ 王文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SI筆記型電腦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一、㈡ 王文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ONY床頭音響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一、㈢ 王文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X.O. Ice探索禮盒參盒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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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