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0號
TNDV,112,除,70,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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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蔡政倫長裕企業社

代 理 人 蔡崇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 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 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於111年8月29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1年9月8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 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威熊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46,672元 0000000 2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和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25,513元 0000000 3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南駿鋼索 五金行 111年7月31日 20,853元 0000000 4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22,680元 0000000 5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展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171,116元 0000000 6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科達光電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64,155元 0000000 7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笙復行 111年7月31日 24,255元 0000000 8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金鋼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162,387元 0000000 9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嘉石企業社 111年7月31日 305,519元 0000000 10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凱悠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93,240元 0000000 11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宏國鐵工廠 111年7月31日 36,675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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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熊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