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35號
TNDV,112,司促,2835,2023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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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
債 權 人 楊青峰
債 務 人 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敦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
、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
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據票據法第144條
準用第9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王
敦正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簽發之三紙支票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二人負連
帶給付責任。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三紙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
影本所示,該發票人僅有債務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此
亦據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至於債務
王敦正雖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並非
上開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務人王敦正依法自無庸就上
述支票負票據責任。綜上,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敦正之請
求並無理由,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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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