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11號
TNDV,111,重訴,211,2023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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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被 告 沈傳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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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