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62號
TPDV,112,除,462,202303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晏珠

代 理 人 盧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O-0000000-0 1 41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