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33號
TPDV,112,補,333,2023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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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3號
抗 告 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圓達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李姵儀間112年度補字第333號確認債權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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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