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44號
TCDV,105,重訴,244,2017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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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陳世彰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陳世智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被告陳世智另案 提起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結果相關, 即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判決歧異,認有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裁定在該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於106年7月18日成立調解(106年度上移調字 第45號),並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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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