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9號
TPDV,112,司拍,29,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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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相 對 人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得為質權之標的物;而權利質 權之設定,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質權以未記 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 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 依背書方法為之。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又質 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 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00條、第902條、第908條、第901 條準用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質權與抵押權均屬擔 保物權,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 至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本可拍賣質物不經強制 執行,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 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 128號裁判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設定質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499,838元之範圍內對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清償,並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9月10日,嗣經相對人 辦畢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匯撥。茲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未為清 償借款499,838元,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協議書、證券存摺設質交付約 定書、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公司登錄專戶持



股明細異動申請書(以上均影本)為證;次查聲請人所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為上櫃發行公司 ,經相對人設定質權予聲請人,業由股務代理公司永豐金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上情無訛。另本院於112年2月1日 通知相對人文到5日內陳述意見,屆期未為陳述,從而,本 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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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