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1年度,148號
TPDV,111,家暫,148,2023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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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張啓泰
相 對 人 張黃美悅
關 係 人 張啓瑞
張啓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11年度監宣字第461號),聲
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關於「臺北市00○○○○○○區○○段○○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00○○○○○○○段○○段0000○號..」;編號11關於「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分行證券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北法人分公司證券帳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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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