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44號
TPDM,112,審簡,44,202303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171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188號),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李佩恩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佩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4月6日上午10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許,應予 更正),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 臣氏公司)漢中門市(下稱本案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 之長安不民膠囊(10粒裝)2盒、宮本漢方爽胃腸錠(60粒 裝)2盒、葡萄王夜夜寧(10粒裝)2盒、中美-靜安能膠囊 (10粒裝)2盒、武田必胃康腸溶膜衣錠(20毫克,7粒裝) 1盒、若元胃腸錠(330粒裝)1盒、金吉胃福適凝膠(20ml ,4包裝)2盒,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 度審易字第218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4至35頁),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金懋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1號卷【下稱偵卷】23至25頁),並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屈臣氏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各1份、扣案物照 片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4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第35至37頁、第39頁、 第45頁、第47至48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被告在本案商店內,先後竊取上開商品之行為,乃係基於 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為之, 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犯行,並將其中所竊得之宮本漢方爽胃腸錠(60粒裝 )、葡萄王夜夜寧(10粒裝)、武田必胃康腸溶膜衣錠( 20毫克,7粒裝)(已拆封)各1盒返還予告訴人,此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3頁),復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且履行完畢(詳後述),可認被告犯罪所生損害已 獲減輕,併參以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 9頁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無須 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5頁),暨衡以其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部 分商品,業已由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又被告另與告訴人 以新臺幣4,000元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此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並經本院電聯告訴人確 認屬實,此有本院公務電話存卷可考(見本院112年度審簡 字第44號卷第7頁),可認被告實際上已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 ,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