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62號
TCDV,112,除,62,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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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惠
代 理 人 吳筱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盧軍評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 111年9月30日 186,90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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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