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659號
TCDV,112,司促,5659,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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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
債 權 人 李姵錡即傳薪水電總合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權人之實質負責人為鄒尚諭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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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