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債 權 人 李姵錡即傳薪水電總合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權人之實質負責人為鄒尚諭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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