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136號
TCDV,111,金,136,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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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36號
原 告 黃堯棟


黃兆樑
黃兆燕

林月雪
陳玉妹
林宏進

林瑋軒
黃禹
原 告 黃楷宸
法定代理人 黃兆煜

張縈

原 告 黃臣
法定代理人 黃兆樑
徐子凌
原 告 林政宇
黃吳桂英

劉如珠
黃壽榮
鍾沛
劉袁孝
黃治
徐玉
陳麗雲

葉錦足
林俊佑
黃梓銨

張銀蘭

李火明
劉俊佑
劉寶連
潘龍

彭金妹
李鴻章


李嘉鵬
許秋菊
朱秀蓮

黃兆娟
龍林粉妺
梁雪香
龍文成
洪阿梅
葉珈伶
張春富
羅秀梅
徐子凌
賴銀英
林瑋祐

徐雲

彭秀容
洪陳美鳳
呂韋

原 告 呂韋
法定代理人 呂智

馮聽輝
原 告 劉宣
蘇秀鳳

邱坤潭
邱秀
邱信男
龍港文
彭鏡水

蘇文正
黃德源

張玉貞

黃堯應
鄭竹芸

徐裕城
徐偉傑
徐順
張杰宗
張惟晴
張峻榮
蔡寶玉
胡愷芸
蔡侑成
蔡侑杰
原 告 李金蓮
素芬
祝龍華

葉鈞榮


原 告 龍冠澂
法定代理人 龍寶文

黎芳宜

原 告 龍永晟
范國洲

林富雄
林芥祥


胡萓芳

范秋蘭



林月珠
黃增
黃兆煜

方文德

葉詠展

徐韻茹
黃子城
黃生華
沈月娥
黃金球

方冠欣
黃蔡彩英
巫信

巫振乾
謝春
張祿興
林瑋珊
林欣蓓
林阿梅
蘇桂妹
原 告 李沛俞

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鄭艾珍
原 告 龍卉卿
龍慧芸
饒秀奇
李謝平妹
蕭仲恩
葉駿雄
蕭雅君
蕭雅雯
陳彭秋篷
林仁發
吳淑芬


黎芳宜

黃冬蓮

上列 117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徐品


周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9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等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等涉犯證券交易法等 罪嫌提出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374號 判處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及背信罪有罪在案,經被告等提起 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1年度 金上訴字第2298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 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 等及被告周美麗對於本件停止訴訟當庭均未為反對之表示( 見本院卷二第34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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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