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23號
TCDV,111,訴,3423,202303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3號
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陳金塗
陳俊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係原告於110年6月24日向林燕妙買受。林燕妙前持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841號拆屋還地判決聲請本院為強制執行, 經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 2年度上易字第84號審理中。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土 地上之鐵皮地上物遷出,並將建物拆除交還土地予原告及相 當於租金之不得當利之裁判,即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 2年度上易字第8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即被 告是否有占有爭土地之法律權源)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1/1頁


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