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90號
TCDV,111,訴,2090,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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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李宗穎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劉珈誠律師
被 告 蘇安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葉韋佳律師
被 告 徐子軒
訴訟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12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原告與被告甲○○為夫妻,婚後二人育有一 女,二人婚後生活原屬幸福美滿,詎被告乙○○身為甲○○之雇 主,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其二人竟仍為逾越一般已婚者 與非配偶之異性間正常社交之程度,足以破壞原告與被告甲 ○○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被告二人之 行徑為原告知悉後,竟猶不知反省,繼續私下來往,不法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使原告精神無比痛楚。是以被告二人所為嚴重侵害原告對婚 姻之信賴,共同侵害原告基於婚姻所保障之配偶權及對婚姻 之信賴與安全,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 條及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被告甲○○抗辯略以: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來源不明、模糊不 清,且無從辨別對話者為何人,實無法證明為被告二人間之 對話紀錄。被告甲○○為被告乙○○之下屬,二人僅工作上往來 ,並無逾越朋友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原告主張被告 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請求賠償其精神慰撫金云云,實 無理由。原告主張對話紀錄中所顯示帳號資訊為被告甲○○之 電話號碼,仍無從證明該對話紀錄之真實性,原告究係從何 取得該對話紀錄已有可疑,被告甲○○亦否認該對話紀錄之形 式真正。又原告提出錄音檔案及譯文僅為原告與被告乙○○之



對話,與被告甲○○無關,不能遽以二人片面之對話即認被告 甲○○有任何侵權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可言。
(二)被告乙○○抗辯略以:被告甲○○為被告乙○○之助理,二人於工 作上本即會有交集,並無原告所謂有逾越朋友社交行為之不 正常往來關係,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模糊不清,亦無從辨別 係被告二人間之對話,縱該對話內容為真,亦無任何侵害配 偶權之情事,更無原告所謂被告二人間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 。原告提出之錄音檔案及譯文,被告乙○○並不否認係日前電 話聯繫內容,然因被告甲○○為被告乙○○之助理,二人於工作 上本即會有較為密切之交集,被告乙○○為求化解原告與被告 甲○○二人之誤解,方才會與原告聯繫,原告所主張該電話對 話內容可茲證明被告二人間有發生性關係及逾越正常男女交 往之情事,然被告乙○○自始至終均未明確承認被告二人曾發 生性行為之事實,至多僅能得知被告乙○○單方面對於被告甲 ○○愛慕之情,無法證明被告二人間究有何足以破壞夫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
(三)均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 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為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所明定。而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 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 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 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之可言(最 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71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二人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無非提出其所謂被告二人於Telegram互傳之對話訊息翻 拍照片影本之私文書為證據。既經被告二人否認該私文書形 式上之真正及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自應由原告就該私文書 之真正及其主張侵權行為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尚無舉證責 任倒置之餘地。
(二)依原告主張該對話紀錄中暱稱chi 77即頭像為C7之帳號,因 其帳號資訊為「C7 Chi77 +000 000 000 000」核與兩造女 兒出生時,被告甲○○於出生證明書所填載之手機資料相符, 即為被告甲○○所使用之帳戶;而暱稱為乙○○即頭像為子徐之 帳號即為被告乙○○所使用之帳戶,該二帳戶間之對話訊息中 有殊多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訊息 紀錄,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



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357條定有明文。被告二人既爭執上開對話紀錄之真正 ,原告即有證明私文書真正之舉證責任。況使用者申請Tele gram使用帳號時,僅需輸入國家及手機號碼即可開通帳號, 系統無要求名稱、手機需與使用者本人相符,亦無嚴格檢驗 之實名認證流程,則原告既未能提出其它證據證明Telegram 對話紀錄為真正,亦無法證明上開對話之人確實為被告二人 等事實,即無從逕以上開證據作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此 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任何證據以證明其主張侵權行為之存 在,自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後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即為無理由。縱認上開私文書為真正,僅憑該 等對話,是否足認被告二人何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實亦難謂已有相當之證明,附此敘 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侵害 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存在,核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合,原 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可證明其主張,依前述舉證責任分配 之原則,本院即應為不利於原告之認定,自無法以其單方面 之主張率予憑認屬實。是原告即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二人有侵 權行為之情事存在,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同失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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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