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1號
CTDV,112,聲,21,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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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內門南海紫竹林寺

法定代理人 宜清富
代 理 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5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豐綦間返還贊助款事件(本院111年度
簡上第1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返還贊助款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七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66號返還贊助款 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並主張係為核對 證人張博雅於該次庭期之證述是否已詳載於筆錄中,而有聲 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上開事 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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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