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70號
TCDV,105,訴,2370,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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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70號
原   告 陳洽豊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黃松崑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號訴訟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6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所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96號確定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年7月20日投院美106司執愛字第14017號函影本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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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